《资产评估法》修订并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财会监督决策部署,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财政部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了修订,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11条,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一是增加第四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评估协会和评估机构应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章程。”二是取消评估从业人员的规定,统一评估师管理,提升评估师专业能力,保障执业质量要求。三是提高评估机构设立要求,明确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合伙人或股东的任职资格、提高分所设立门槛,压实合伙人或股东的责任,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和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四是以现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之间相关内容的衔接。五是为确保评估行为独立客观公正、保障评估师合法权益,明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要求其对评估工作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进一步压实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内容,明确了法定业务执业条件,修改了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明确了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