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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新规解读

2021年11月03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权限和要求以及处置收入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谭静看来,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办法》承接了此前国务院印发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条例》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求的细化配套制度,是财政部切实履行中央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管总统筹、建章立制”职责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办法》依据《条例》要求,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更加规范、科学、高效地处置国有资产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引。

  七种情形应予以处置

  据了解,《办法》将分散的中央行政单位、中央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整合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适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了各方面管理职责,便于具体执行。

  《办法》指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并分别规定了处置程序。《办法》同时明确,在以下七种情形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业内权威人士认为,《办法》体现了过紧日子要求。如提出落实厉行节约要求,积极盘活各类资源资产,要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行为,要求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时,《办法》还体现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如将各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统一提高到1500万元,落实其主体管理责任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放管结合。

  坚持问题导向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施策。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办法》提出,相关部门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针对一些部门资产处置不够规范的问题,要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办法》是立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着眼资产处置的共性问题、秉持实事求是和改革创新的宗旨而制定的一部与时俱进的部门规章。”谭静说。

  首先,《办法》进一步强调了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和公开、公正、公平性。安全、规范是资产处置的基本要求,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为此,《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对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不同处置方式的处置程序和提交审批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办法》要求,“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其次,为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创造了条件。《办法》统一提高了各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等进行了切实的授权放权规定。此外,《办法》对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这种差异化管理体现了政策制定部门实事求是、精准施策的政策制定思路,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办法》强调权责一致和违法违规必究,凸显了政策的权威性。根据《条例》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在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具体违规和责任追究情形,有利于强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高依法合规处置资产的主体责任,提升相关人员尽职尽责的意识。

  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办法》对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和处置的范围,并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二是明确财政部和各部门资产处置权限、审批流程,以及账务处理和评估等管理要求,整合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校资产处置权限下放有关规定。三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程序,细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国有股权(权益)收入等管理要求。四是明确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细化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追责情形,落实监督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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