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通知
粤财监〔2021〕41号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重点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0号)安排,省财政厅联合省资产评估协会(下称省评协)共同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综合2020年度评估报告数据和近两年处理的投诉举报相关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每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以及“回头看”等监管要求,随机抽选16家评估机构(附件1)开展省级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间。检查工作分评估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和现场检查两阶段。其中,评估机构全面自查自纠时间以省评协的检查通知为准;现场检查时间初定为2021年9月下旬,具体检查时间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二、检查内容
按照粤财监〔2021〕40号文,检查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资产评估师挂名执业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七大方面。聚焦问题,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其中,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必要时延伸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线索,可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要求
(一)工作要求。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是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三是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和重点,结合被检查机构的自查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4份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查。检查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机构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账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被检查机构负责人、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二)纪律要求。检查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将自觉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联合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被检查机构按照检查通知及《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的要求对检查组进行监督。实地检查结束后,被检查评估机构在10日内填写《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附件3)邮寄至省评协。
被检查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0-83170017,举报邮箱:czt_jdj@gd.gov.cn。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6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孟 萌,020-83170842;电子邮 箱:czt_jdj@gd.gov.cn;省评协联系人及电话:杨银花,020-83176927;电子邮箱:czt_pgxhywjsb@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