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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1月15日 来源: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粤评协〔2019〕6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推进行业研究工作,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课题,是指使用协会经费开展的课题。协会从审定课题立项、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和推广等方面加强对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承研包括协会自行承研,委托其他单位承研两种方式。

  委托方式的课题承研方通过协会择优委托或自主申请形式确定。其中,择优委托形式以协会确定选题后,择优选取承研单位,以委托方式开展。自主申请形式可由其他单位向协会申请开展,也可由协会以广泛征集选题等专项项目方式开展。

  第四条 委托方式的承研方应为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相关单位。

  第五条 课题承研方应按照课题内容要求和期限开展研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条 课题类别分为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大课题指对行业发展中普遍性、基础性、战略性或创新性问题的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影响力,研究周期为1年至2年。

  一般课题指对行业发展中一般性、具体性问题的研究,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协会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课题进行立项、中期、结题评审。评审专家由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二章 选题及开展方式

  第八条 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应制订年度课题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年度课题计划应包括课题选题、自主申请课题选题方向、课题计划资金等内容。

  协会自行承研和择优委托课题选题,主要以协会政策制定、行业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

  自主申请课题选题方向,主要围绕专业技术研究及评估实践中有关热点、难点问题开展。

  第九条 根据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课题计划,结合课题开展需要,由协会秘书长会议审定课题承研方式。

  择优委托课题,由协会秘书处按照课题开展需要,公开征集或邀请承研单位,由协会组织评审组,从候选承研单位中择优确定课题承研委托单位。候选承研单位应不少于3个(含3个),方能开展承研单位择优评审工作。

  自主申请课题,由自主申请课题单位提出申请,报协会秘书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年度课题计划将课题资金列入协会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研究需求,与课题承研单位及时沟通交流,指导研究方向、协助开展研究、督促课题进度、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拟承研课题工作的单位应组建课题组。课题组可包括非本单位人员。

  委托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自主申请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及一名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课题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并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重大课题负责人还应具备资产评估相关领域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课题组需提交《立项申请书》。委托课题应根据协会指定选题填报。自主申请课题根据协会秘书处发布的选题方向自主选题填报。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是否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是否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基础完备、论证充分,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预期成果是否具有推广价值;

  (四)课题组是否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的研究能力、课题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五)课题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专家评审组讨论形成《课题立项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由协会秘书处审定。协会向课题组反馈评审意见、发放立项通知。接到立项通知后,课题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与协会签订课题协议书。

第四章 中期评审

  第十八条 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协议书约定日期向协会提交《课题中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中期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目标、思路和方法是否符合立项书中的研究设计方向;

  (二)课题是否已完成主要框架的搭建与充实;

  (三)课题初步成果是否符合立项书中的预期成果要求;

  (四)课题经费使用范围是否合规、使用进度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中期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且无需修改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专家评审组讨论形成《课题中期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审结论为通过的,课题组应继续开展后续研究。

  中期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若专家评审组认为可通过修改达到中期评审标准的,课题组应根据评审意见,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方案,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征得评审专家同意后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否则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终止课题;若专家评审组认为无法通过修改达到中期评审标准的,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终止课题。

第五章 结题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结题评审时,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协议书约定日期向协会提交《课题结题报告》《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结题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行业发展需要;

  (二)课题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成果要求;

  (三)课题研究方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课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与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成果是否逻辑严密、表述流畅、格式规范;

  (六)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七)课题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预期效益;

  (八)课题研究是否存在不足或值得深入之处;

  (九)课题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 结题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专家评审组讨论形成《课题结题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结题评审结论为通过的,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正式结题。

  结题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课题组应在三个月内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进行结题评审;重新结题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终止课题。

第六章 课题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变更经费收款单位;

  (三)变更课题名称;

  (四)延期提交课题中期或最终成果;

  (五)变更课题研究内容;

  (六)变更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七)课题组欲单方面终止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申请课题延期的,一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终止课题:

  (一)课题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累计延期超过1年仍不能完成;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五)其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六)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第二十六条所列示的重要事项。

  因出现本条款所述情形被终止课题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协会课题研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列入协会年度预算。协会秘书处按照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九条 委托课题经费由协会拨至课题承研单位,由承研单位出具发票并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委托课题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与课题组签订协议后拨付总额的50%;第二次在课题通过结题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交定稿报告后拨付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课题研究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稿酬、劳务费。指用于聘请专家参与研究和写作等相关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百分之五十。

  (二)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讨等活动产生的场租费、资料制作费、食宿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问卷、专家咨询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等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等。

  (六)资料费:指文献资料的购置、查询、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七)印刷费:指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费用。

  (八)课题论证与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论证与鉴定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因课题研究需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课题组应妥善保管各项费用凭证,接受协会核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列示重要事项变更时,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一)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五)款规定,被终止的课题;

  (二)未通过中期评审被终止的课题。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一)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被终止的课题;

  (二) 课题组经协会批准主动终止课题;

  (三) 未通过结题评审被终止的课题;

  (四) 其他违反课题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课题选题、立项评审、中期评审、结题评审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版权)归协会所有。课题承研单位具有署名的权利。

  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协会择优进行推广、宣传,对外推广、宣传时注明课题组成员。

  课题组另行公开发表或使用课题成果的,课题组负责人须事先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字样。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不定期对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和地级以上市协会课题承研情况和课题成果进行评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立项评审、中期评审、结题评审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

  第三十九条 一般课题可视工作需要适当简化评审、经费管理等环节。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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