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3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提出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和扫描版(需要加盖公章)于2016年10月9日前反馈至省评协综合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廖智娟,020-83176527。电子邮箱:gdicas@163.com。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10月8日
中评协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顺应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会会员部。
联系方式:邮 箱:huiyuan@cas.org.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6层1626室
联 系 人:闫鼎新 王 友
联系电话:(010)88339682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本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中文简称为中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会员规范执业,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下称地方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 责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根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五)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六)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及信用体系;
(七)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九)规范会员从业行为,依法对会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奖惩;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
(十一)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行业党建和群建工作,推动行业思想文化建设;
(十四)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授权地方协会对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
(一)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完成备案程序之日起,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评估机构团体会员。
依法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特别团体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港澳台地区、国际和外国评估组织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包括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在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
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人员,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联系个人会员: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评估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四)资深会员: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会员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9.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退会。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项第1、2、9目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项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委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6.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10.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项第2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项第2、7、9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项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2. 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 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5.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6.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7. 退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6.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9.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6目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5目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本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五)项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会批准,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五)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六)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
(七)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他领导成员;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资格取消或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十二)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资产评估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和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八章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八条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九条对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会员违反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资产评估准则和行业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会员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给予团体会员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履行本章程规定职责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向本会上解会费,同时应当加强对留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章程修改稿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财政部、民政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地方协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组织机构情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应当报送本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行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5年7月21日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实施的,10多年来,它在推动和规范协会工作以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章程已发布多年,特别是近年来各方面改革的步幅比较大,协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章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改现行《章程》是《资产评估法》实施的要求。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该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法》是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的专门法律,它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对行业协会职责、定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对协会《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改现行《章程》是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和社团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需要。新一届政府全面推进改革,特别是近两年,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简政放权;另一方面,深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改革。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国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运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核心是要求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自律管理。协会《章程》必须要充分反映和满足改革的要求。
(三)修改现行《章程》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管理,规范协会运行是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章程是协会运行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对章程的规范就是对协会的规范。为此民政部专门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要求各协会参照;另一方面,行业和协会经过10多年的发展,有些实践内容需要通过《章程》的修改反映和调整。这都需要对《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改革、稳中求进,充分反映《资产评估法》及国家相关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努力使协会成为定位准确、运行规范、监管有效、服务到位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章程》修订的原则:一是充分体现《资产评估法》及国家关于行政和社团改革的精神;二是落实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协会章程的要求;三是原则化和精炼化。能合并为一项内容的,就合并,能通过具体管理办法规范的,就移至具体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资产评估法》对《章程》所做修改,主要是:
1.调整了协会的主要职责。将原《章程》中没有的但《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列有的,增加到协会职责中。增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及信用体系”(第八条第(六)项)、“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第八条第(七)项)、“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第八条第(八)项)等条款。
2.调整会员类别,拓宽会员范围。将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团体会员包括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包括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法》第八条提及的评估专业人员,拓宽了评估执业人员的范围。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相应地,我们拓展了执业会员的范围,将执业会员划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将执业会员定义为“在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其中,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第十一条第(一)项)。
3.调整了行业会费的具体规定。《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八条对会费收取标准、不得以会员缴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条件、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相应地,我们调整了《章程》相关规定,将原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和社会团体管理方式改革的精神对《章程》进行的修订,主要是:
1.取消了特邀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类别。原《章程》中的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主要是指来自政府部门的人员,按照特别邀请的程序成为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目前按照国家社会组织改革的要求,政府官员兼任协会职务将受到严格限制,所以本次修订《章程》时,取消了特邀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类别(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将“国家拨付的经费”(原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见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三)根据民政部《章程范本》对《章程》进行的修订,主要有:
1.在协会宗旨中增加了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加了取消会员资格和会员严重违反章程予以除名的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个人会员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第十三条)。
3.补充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的规定(第十九条),增加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通过财务报告”和“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条)。
4.调整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召开方式和表决生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增加了取消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6.调整增加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其中新增的理事会职权有“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第二十五条),调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
7.增加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第二十九条)。
8.补充了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9.增设了关于章程修改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10.删减并调整了附则中的有关内容。原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原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四) 按照精简概括的原则简化《章程》,主要有:
1.关于奖励与惩戒部分。我们凝练了奖励与惩戒的相关内容,精简了关于给予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惩戒相关情形的规定,删除了行业做出惩戒决定前、后,会员可以进行陈述、听证及申诉的权利及程序的具体规定。相关条款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等办法中规定。
2.关于会费支出及资产管理部分。删除原第四十七条会费开支项目,结合范本,原则性规范了会费开支范围和要求(第四十三条)。
3.删减的其他内容。原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具体需要,另行制定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