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本网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2024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税〔2024〕28号),在全国范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授权地方明确水资源税适用具体税额、计征方式、减免政策等事项。为落实《办法》要求,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省落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结合我省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经广泛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制定印发《通知》。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等相关政策。

  三、问:《通知》主要的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任务是落实《办法》关于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明确我省根据《办法》授权确定的具体事项,确保改革试点在广东顺利落地。

  四、问:水资源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等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并应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江河、湖泊以及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等水资源,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五、问:我省的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的水资源税基本实现改革前水资源费的标准平移,整体按照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执行,符合《办法》对广东省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要求。具体征收标准按《通知》规定以及附后《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六、问:水资源税的缴纳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一般情况下,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由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等方式,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水资源税。具体的申报缴纳指引,后续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明确。

  七、问:水资源费还需要继续缴纳吗?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按照《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起,我省范围内的取水行为将发生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不需要同时缴纳水资源费;改革试点前的取水行为,仍需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包括改革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继续由原部门办理。

  八、问:水资源税对用水成本有没有影响?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我省的水资源税基本平移改革前水资源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继续按照0.2元/立方米执行,且相比改革试点前,还可进一步可享受5%的合理漏损率扣除,以及不适用超计划取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加倍征收政策,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费)负担将进一步降低,预计不会因改革试点导致出现城镇公共供水成本提高的情况。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