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广东财政、南方网、广州日报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视频来源:广东财政、南方网)

  11月24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官网获悉,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提升救助基金的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果,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实施细则》扩大了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其中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的72小时延长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省财政厅介绍,2021年12月,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07号令),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据此,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开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选聘、考核等工作。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

  《实施细则》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取消各地市救助基金专户。避免各地市救助政策不一,发生跨市车祸、跨市送医抢救等难以协调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的72小时延长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明确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日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因特殊情况抢救时间超过7日,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特殊情况尸体需要存放超过60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实施细则》还规范了救助基金来源,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提取的资金。同时明确,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暂停提取机动车交强险保费。
  (文稿来源:广州日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