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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年11月22日 来源:本网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从轻处罚事项案例一:

  A公司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但随后,A公司将采购合同转包给B公司,并由B公司履行完毕。

  财政部门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同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符合A公司投标文件各项响应情况,且B公司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得到了采购人认可,A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综合上述因素,经综合裁量,财政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对A公司从轻进行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

  免处罚事项案例一:

  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中标。在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双方对当初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合同中进行了更改。

  财政部门对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并拟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综合裁量,考虑到相关合同未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出实质性修改,且A公司及时改正,重新与采购人签订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同,没有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未造成危害后果,财政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对A公司免予处罚。同时,根据配套监管措施,财政部门对A公司另行进行了批评教育。

  免处罚事项案例二:

  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但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变更。

  财政部门对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并拟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综合裁量,考虑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尚未履行,且A公司及时主动废止补充协议,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财政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对A公司免予处罚。同时,根据配套监管措施,财政部门对A公司另行进行了批评教育。

  免处罚事项案例三:

  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但在履约过程中,A公司拒绝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财政部门对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并拟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综合裁量,考虑到A公司随后主动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财政部门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对A公司免予处罚。同时,根据配套监管措施,财政部门对A公司另行进行了批评教育。

  (注:该材料所举案例仅作为对《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适用的一般性解读,不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依据、参照等)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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