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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广东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 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高效

2021年02月03日 来源:南方网

  相关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要求,经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国办发〔2019〕49号文各项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立足广东实际,从强化集中统一、界定委托范畴、明确管理重心、细化工作要求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

  一是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权主体集中控股、参股和管理本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非金融国有企业与主业不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运营管理。有助于建立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的防火墙,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益。

  二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暂行办法》提出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明确了可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范畴,以及实行委托管理的授权流程。

  三是聚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点。结合广东省国有金融机构体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机构居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金融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

  四是细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国有金融机构范围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颁发执业许可的各类企业或机构,细化了产权登记、收益收缴、重大事项管理等国有金融资本工作要求,明确选择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按照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各地市财政部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程序,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职责事项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和管理流程,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建立健全受托人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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