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广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制定出台《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统一规范省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体现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6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三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项目信息;第四是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名单或范围;第五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验收结果;第六是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按保密相关规定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定部门是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目录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制定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的信息的公开工作;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是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第三、第四、第五项有关信息;第六项信息的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开渠道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厅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建设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该平台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有效网络媒介。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上述第一、第二项信息公开的唯一网络媒介,有关信息应全面、完整在平台公开;政策制定部门还应当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有关信息。第三、第四、第五项信息应当按如下规定确定信息公开渠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在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有关规定,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其他项目信息应当通过公开责任主体门户网站等有效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开。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暂行办法》还对违规处理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购买主体有5类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包括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而未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中有关获取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承接主体的;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应当公告的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活动的,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投诉和检举,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