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1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财人案〔2019〕304号
方绪银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茂名石化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搬迁安置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营改增后茂名石化为省级财政带来的增值税增量返还给茂名,专项用于搬迁安置工作的建议
考虑到营改增是全国统一政策,受影响面很广,如对茂石化给予特定优惠政策,容易引起其他企业攀比,不利于维护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同时,中央在历次体制调整过程中,也仅保障地方的既得利益,增量部分不返还给地方。若返还增量,将丧失体制调整的作用,与体制调整的初衷不符。对营改增后茂石化为省级财政带来的增值税增量,以及改制企业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增省级收入,省不宜单独对茂名市给予返还。
二、关于将5年内南海精细化工公司和中石化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新增的省级财政收入5亿元一次性返还给茂名,专项用于搬迁安置工作的建议
经报省领导同意,2018年至2022年省财政以南海精细化工公司当年上划省级企业所得税为参考,每年安排茂名市专项补助(已以粤财预〔2019〕6号文印发实施)。2018年省财政已下达茂名市补助资金4,980.7万元,专项用于茂石化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三、关于每年分配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专项用于搬迁安置工作的建议
我厅已在债券资金中给予茂名市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茂名市新增债75.4亿元,较2018年增加了25.4亿元,增长51%。建议茂名市统筹安排债券资金支持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后年度中,我厅将结合财政部下达新增债券额度情况,综合考虑茂名市的债务风险、财力情况及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在新增债券安排上继续给予茂名市合理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俊吕,020-83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