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财人案〔2019〕255号
(A类)
吴丽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出台支持河源市龙川县等广东省13个原中央苏区县振兴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中央,省级没有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限,我厅将会同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河源市龙川县等广东省13个原中央苏区县的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和诉求,积极向财政部反映并争取。
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在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各项减税政策的同时,按照“能低则低”的原则用足用好地方税收权限,出台国家授权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普惠性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计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0多万户将会因此受益。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全面落实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推进降低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降为16%、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将减税落到实处。四是按照中央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一步减轻居民税负。五是继续落实我省地方权限内减税措施,包括将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到接近全国最低水平,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上述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覆盖面广,对我省包括原中央苏区县的发展同样有积极作用。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区苏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提出了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老区苏区发展内生动力等九大支持措施。除明确强化补齐短板弱项等支持措施外,还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内生动力支持的措施。如,在对标中央对赣州市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基础上,我省增设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老区苏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进行奖补,支持其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上述财政政策将进一步支持我省13个原中央苏区县的振兴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同时,继续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积极向中央提出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建议,努力争取加大对广东省原中央苏区县的扶持力度,为原中央苏区县振兴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翟玲妍,020-8317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