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业务流程意见的通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财政厅拟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业务流程,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省财政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后,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等信息在省财政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备案,除提交财政部第24号令之附表6或附表7外,还应对照变更内容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名称或办公场所,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限责任制);
2.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合伙制)。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1.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审计业务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2.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四)涉及执业证书信息变更的,需换领新执业证书。
三、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即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审批及变更备案,参照财政部第24号令及本公告规定执行。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31日前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传真:020-83170423,邮箱:3166739383@qq.com。
意见征集结果:《关于征求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审批及变更备案业务流程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