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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8年12月27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18〕22号

北京同方影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投诉人:北京同方影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清华同方科技大厦D座21层2101-1、2101-2室

联系方式:13801007081,010-82390819


被投诉人: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惠琴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自编B501- B505、B512- B525房

联系方式:020-83592216


北京同方影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电影局(为原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直属单位,机构改革后隶属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州顺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监管平台项目(重招)”(项目编号:GZSW18162HG2029C)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0月31日向我厅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评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投诉事项1: 中标供应商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应商的注册登记;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的主要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请求:诉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中标资格。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中标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审核,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后的2018年9月12日10:38提交的注册登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审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的时效性”。

    经查,一是注册登记并非为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关于对供应商的注册登记,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十五条的内容,即“供应商注册登记: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参加广东省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请参加本项目投标且尚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务必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完成注册登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照《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第六条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其并非属于资格条件。二是本项目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仅是采购人为了项目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提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注意事项,不属于项目规定的资格要求及资格证明文件,也不属于法定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同时,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也未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12页中“31.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31,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另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5.2条规定即“……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在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关于“供应商注册登记”的规定也不属于该项目的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故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即使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注册也不会被视为无效投标。同时,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完成注册登记未实际影响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4G/BDS/GPS内置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控模块”型号为“HDM-408”不具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出具的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型号为“HDM-408”的产品与“监控模块”是不同的产品,并非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兼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DFJ029-2010)协议标准”。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7至2-8页第19项采购内容为 “4G/BDS/GPS内置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控模块”,其第(6)项技术参数要求为“兼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DFJ029-2010)协议标准”。对于该参数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的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关于监控模块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上述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也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监控模块的检测报告。

经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对于上述采购内容的所有参数均作完全无偏离的响应,其投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本项目关于内置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控模块的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并附有证明材料。另外,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该项评分中均给了满分13分,即其投标“4G/BDS/GPS内置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控模块”的技术参数均通过专家的评审。

经向第三方机构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核实,关于“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为HDM-408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的《检测报告》(检测编号:5034160926007)中的“结论意见”:“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国茂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DM-408的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所测技术指标均符合GY/T251-2011《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和GD/J029-2010《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暂行)》的技术要求,抽样检测合格”真实有效。

经查,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为HDM-408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依据包括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文件要求的GD/J029-2010《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暂行)》,且其对应显示的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即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的4G/BDS/GPS内置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控模块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监管信息GPS/GPRS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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