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5〕7号
当 事 人:陈*赟
身份证号码:4451************17
地 址: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潮发花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3号)要求,广东省财政厅于2023年8至9月对你执业所在单位潮州市湘桥区盛德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盛德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发现,盛德所经你签署出具的《潮州市公安局委估的拟出租潮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训练场地经营权项目》(潮盛德评字〔2022〕第039号)报告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造成评估结论依据不足、评定估算计算错误等问题。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收入预测参数(考试通过人数34728人/年,年租金4.8万元/亩等)没有具体预测依据,不能支撑数据的合理性。成本支出预测项目不合理或计算错误:一是成本支出预测项目考虑不合理,二是人员支出预测计算错误,上述两项造成评估绝对值差异455万元,差异率约16%。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4〕1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盛德所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六)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违法程度属轻微。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潮盛德评字〔2022〕第039号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