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5〕9号
当 事 人:彭*东
身份证号码:4413************28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广达北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3号)要求,广东省财政厅于2023年8至9月对你执业所在单位普宁一兴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一兴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发现,一兴所经你签署出具的《揭阳市宏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事宜涉及的揭阳市宏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兴评报字〔2022〕第45号)存在存货评估方法适用错误问题。被评估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至评估基准日,房产项目销售已经开始并在持续(已预收销售房款4.72亿元)。在此类企业的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中,房地产开发存货价值的体现是其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而一兴评报字〔2022〕第45号报告将房地产开发存货拆分为土地成本、其他开发成本和间接费用等分别评估,且其他开发成本和间接费用按账面值确定评估值,评估思路和方法无法体现房地产开发存货项目对股东权益的贡献。委估存货账目值占总资产账面值55.8%,错误评估方法得出评估值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4〕2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
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你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存在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六)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违法程度属轻微。
二、行政处罚决定
你作为一兴评报字〔2022〕第45号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能遵守评估准则、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