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24〕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残联:
现将《广东省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27日
广东省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27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按规定实行集体研究或公开申报和评审、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社会保障、托养和照护、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助等。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其他。经中国残联商财政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编制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时,主要综合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法分配资金
(一)因素法分配资金
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主要用于我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残疾人普惠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残疾人文化、残疾评定补贴等,因素法分配项目公式为:
该地分配因素=该地需求因素(权重85%)+该地财力因素(权重5%)+该地绩效因素(权重10%),其中:
1.需求因素,主要反映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相关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2.财力因素,主要反映地方财政收入情况,以各地财力系数为基数,体现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
3.绩效因素,主要反映地方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体现向完成任务较好地区倾斜的原则。
根据每年开展的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以及由省财政厅、省残联组织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中(含)以下”的地方在绩效因素得分的基础上核减20%,核减的得分平均分配给评价结果为“中(不含)以上”的地方。
根据每年各地落实具体项目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应承担支出责任的情况,整体体现向落实情况较好的地方倾斜。其中,落实情况排名在后五位的地方,分别核减绩效因素得分的20%,核减后的得分平均分配给排名前五位的地方。
(二)项目法分配资金
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明确补助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贴、残疾人艺术特殊人才基地、中高等特教学校(院)补助等。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其中,市县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应经地级以上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省残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实地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提出拟支持项目及发展资金建议。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全部由省直接分配至县(市),确需由市级二次分配的,市级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残联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发展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发展资金预算管理等。
省残联负责提出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和地方各级残联实施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地方残联承担本地区发展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监控主体责任,负责提出本地区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具体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发展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发展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省残联,省残联应在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残联根据中国残联的整体绩效目标,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设定本地区域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在下达发展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级财政、残联以及其他用款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各级残联以及其他用款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省残联。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发展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当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各级残联以及其他用款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残疾人发展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以及其他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对发展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残联以及其他用款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对年度未支出的发展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残联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残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对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展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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