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粤财社〔2024〕27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4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财社〔2024〕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共5,309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1)。该项资金收入列2025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度“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一般公共预算科目,按程序拨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市级财政、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财社〔2024〕56号文、粤财社〔2024〕131号文等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四、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