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3〕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3年11月21日
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扩提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 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提强”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供给,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扩提强”资金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突出重点、分类安排,公平公开、强化监 督”的原则,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
第四条 “扩提强”资金绩效目标是:到2025年,完成全省“十四五”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位居全国第一梯队前列。中职办学规模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建成一批高水平中职学校和专业;欠发达地区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优质中职学位供给充足。高质量完成国家“双高计划”任务和高职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群。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工作顺利推进,原中职校区办学条件改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扩提强”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部门评价和用款单位自评。指导和督促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六条 市县承担省级下达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扩提强”资金使用方向为:中职“强发展”和高职“提水平”,主要用于:
(一)国家“双高计划”省财政支持资金,用于有关学校(不含深圳和央属院校)实施国家“双高计划”项目建设。
(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办高职院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不含深圳和央属院校)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实施“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重点保障办学条件达标等国家和省高职教育政策任务和重点项目。
(三)经济欠发达地市中职学校发展奖补资金,用于奖补经济欠发达地市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
(四)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奖补资金,用于支持集团办学学校加快原中职校区升级改造和集团办学相关保障项目,确保集团办学工作顺利推进。
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和制造业当家相关专业建设。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和要求调整优化,调整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程序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报批。
第九条 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十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谋划、项目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按照“急需、成熟、统筹、集中”的原则,做实做细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编入相应的项目库储备,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教育厅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一经纳入预算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级和县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国家“双高计划”省财政支持资金。对省属高职院校,按中央补助额度1:1的比例予以支持;对市属(不含深圳)高职院校,按中央补助额度的1/6予以支持。
(二)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奖补资金。因素包括:年度高职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得分、学校隶属关系、学校办学水平、资金支出进度、办学条件达标、项目储备情况、当年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等。
(三)经济欠发达地市中职学校发展奖补资金。因素包括:办学成效、资金支出进度、本地区人均财力、当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四)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奖补资金。因素包括:校园改造项目需求和成熟程度、集团办学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应涵盖设置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教育厅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资金分配下达、公示、呈报省领导等工作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
第十五条 “扩提强”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计提总量不得超过“扩提强”资金总额的2%,其中省级工作经费计提总量不超过1.5%,地市工作经费计提总量不超过0.5%。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优先保障项目实施开展的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宣传、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教育厅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于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的资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资金收回统筹。
下放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市级教育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下放县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应由省级直接分配下达县(市)。
第十八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资金,省教育厅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15日内。省教育厅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二十条 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教育厅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按照调剂管理及办理程序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原则上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验收不通过项目的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扩提强”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建支出的,按照基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列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院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扩提强”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阶段,对执行进度滞后、绩效目标偏离的,省教育厅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教育厅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施周期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用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制度,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资金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资金信息外,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职业院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学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案,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