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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强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本网

粤财科教〔2023〕9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新强师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强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3日  

广东省“新强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新强师工程”实施办法》、《广东省新时代教师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新强师工程”财政事权资金(以下简称新强师工程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强师工程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强师工程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支撑保障建设、教师人才培养及素质能力提升等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新强师工程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新强师工程资金应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管理,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根据广东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和任务,分层分级统筹推进落实。

  (二)突出重点、促进均衡。新强师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解决当前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重点在于提升基础教育领域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以及紧缺学科教师倾斜。

  (三)注重绩效、优先保障。加强新强师工程资金的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级财政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

  (四)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

  第四条 新强师工程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制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强师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预算,审核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重点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省级下达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新强师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完善教师发展体系和教研体系,加强新时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支撑体系,保障国家和省教师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组织开展书记、校长(含园长,下同)、教师、教研员提升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培训项目等。

  省教育厅根据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新强师工程的项目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相对集中、适当倾斜的原则,新强师工程资金安排主要分四类项目。

  (一)师德师风建设项目。主要根据年度任务安排,组织开展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等系列活动,并结合“教师节”开展专题教育宣传,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推进师德师风基地建设,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教师专业保障建设项目。主要是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支持和优化省级中小学(含中职)教师发展中心内涵建设,推进形成以省、市、县三级教师发展中心为主体,教研基地、教师发展学校、名教师(名书记、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协同发展、互为补充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培训项目管理和质量监测平台,促进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发展。组织开展省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评选表彰省级优秀教师和教学团队,奖励和推广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

  (三)教师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是根据教师人才培养项目安排,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教师人才培养经费或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等,用于保障国家或省级高水平教师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教师素质能力提升项目。主要是用于加强教师队伍素质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书记、校长、教师和教研员的省级示范培训或系列专题研修活动,推进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教师全员轮训,组织教师聚焦教育改革发展热点和难点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队伍和教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提升。

  第九条 根据新强师工程年度项目安排情况,按照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需要,省教育厅商同省财政厅合理确定资金的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省级审批权限资金部分,由分管省领导审批确定。该部分资金由省教育厅采用项目制方式分配,由实施单位按实施办法或申报通知要求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集体审议等方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

  (二)下放市县审批权限资金部分,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市县按照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其中涉及教师人才项目补助类,主要是根据政策确定的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等基本因素,计算年度预算资金分配额度;涉及建设项目补助类,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符合补助的范围条件等基本因素,计算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条 新强师工程资金应提前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健全新强师工程具体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按程序建立与新强师工程资金使用方向相一致的项目库,明确项目预定目标、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及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储备项目总体规模不得少于预算额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审核并下达经费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可衡量、可考核。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省本级支出中属于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细化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由省级细化后分地区、分项目编列预算;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市县应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实施新强师工程过程中,因项目立项论证、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需要产生开支的,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安排。属于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安排本地区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其中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据实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六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由省教育厅在资金下达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由市县和用款单位根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要求,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新强师工程”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要调剂的,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的可执行项目。当年累计调剂资金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厅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如有剩余资金,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县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台账,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新强师工程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将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将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各市县和用款单位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要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并将汇总核查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加强新强师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完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监控。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机关开展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行为的,应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政策规定需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个人隐私和有关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广东省“新强师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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