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财债〔2023〕70号
有关金融机构:为做好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建2024-202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24-2026年境内公开招标发行的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家。
二、组建条件
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21-2023年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三、组建程序及后续管理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机构申请,综合考虑机构承销意愿、债市能力、资质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同等条件优先吸纳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表现优秀的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按照“资金实力雄厚、承销能力突出、承销意愿强烈”的原则,根据机构意愿,择优选定2024-202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各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实力及意愿,合理确定拟申请的承销团成员类别(一般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二)承销团组建完成后,广东省财政厅公开发布承销团成员名单,并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广东省财政厅将持续健全完善承销团考评机制,优化广东省政府债券一级二级市场情况等考评指标,按照“一级市场指标为主、二级市场指标为辅”的考评方法,分季度、年度开展承销团考评,及时公布考评结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四)承销团存续期间,广东省财政厅可根据发行需要和市场状况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公开渠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适时开展承销团成员增补工作,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五)承销团存续期间,《承销协议》原则上只签署一次。广东省财政厅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等,结合承销团成员退出、增补等情况适时修订《承销协议》。
四、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且确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如实填报并提供申请材料(非2021-2023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另需提供一份关于如何做好发行承销等工作的申请报告),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的分支机构公章,于2023年12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需致电收件人确认邮件接收情况),申报时间以广东省财政厅收到邮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4-202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该表包括盖章扫描件和Excel版,详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供总部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czt_gun@gd.gov.cn
联 系 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张峰
电 话:020-83170396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