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粤财社〔2023〕205号
中山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82号)及《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报送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中财社〔2023〕10号),结合实际情况,现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8,000万元(具体金额、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中医药有关支出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1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或收回等环节保持不变。涉及安排资金,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安排表
2.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