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08月03日 来源:本网

粤财农〔202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7月20日

广东省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中,用于支持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为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水利救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做好资金评估工作并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五条 水利救灾资金根据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省级水利救灾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省级水利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水利厅及时申报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会同省水利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水利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水利救灾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落实。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联合同级水利部门开展水利救灾资金和绩效目标申报与分解下达,同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联合同级水利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严格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急事急办,简化程序,加快水毁修复工程资金支付;杜绝水利救灾资金挪用。

  第七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省水利厅职责。负责建立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库,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实行项目动态化管理;协助编制省级水利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及时争取中央水利救灾资金支持,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水利救灾资金使用,做好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市县水利部门职责。上报并动态更新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库;督促下级水利部门(含镇级)做好灾情报送工作,形成逐级核报机制;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水利救灾资金和绩效目标申报与审核下达,对本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了解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简化项目建设流程,对项目实施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

  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完成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负责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水利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抢险、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隐患排查费、其他费用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其中,中央水利救灾资金重点用于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方面。

  1.物资材料费。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以及省水利厅购置、更新、储存及维护修复省级水利防汛物资的相关费用。

  2.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应急监测、预警预报、防洪调度等专用设备的费用及其使用费,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3.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架设租用防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

  4.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情、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测站及其维修所需的费用。

  5.运输费。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期间租用、调用运输工具以及装卸抢险物资所发生的租金、运输及搬运装卸费用等。

  6.机械使用费。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期间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租用费和人工费等。

  7.技术指导培训费。安全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期间组织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产生的技术人员费、租车费和差旅费等。

  8.隐患排查费。针对安全度汛,开展水利防洪安全隐患排查相关工作的费用。

  9.其它费用。省级水利机动抢险队的抢险救援费用和应急演练工作费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耗用的用电、用餐和交通等费用,灾情核报费用,以及应急期间省有关部门、珠江委等单位提供防汛业务技术支撑的费用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引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调水分析工作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其中,中央水利救灾资金重点用于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方面。

  1.物资材料费。开展抗旱工作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省水利厅购置、更新、储存及维护修复省级水利抗旱物资的相关费用。

  2.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管道(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

  3.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管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抗旱期间产生的设备调运费、动用的各类机械燃油电费、台班费、检修费、租用费和人工费等。

  4.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抗旱期间开展调水工作产生的费用,临时设置的水情、雨情、旱情和工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

  5.技术指导培训费。抗旱期间开展抗旱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产生的技术人员费、租车费和差旅费等。

  6.调水分析工作费。抗旱期间开展干旱地区的旱情分析计算、制作旱情专题图、编制水井布点方案和应急抗旱方案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7.运输费。抗旱期间租用、调用运输工具以及装卸物资所发生的租金、运输及搬运装卸费用等。

  8.其他费用。省级水利机动抢险队开展抗旱应急保供水工作的费用,抗旱期间耗用的用电、用餐和交通等费用;灾情核报费用;以及应急期间省有关部门、珠江委等单位提供抗旱业务技术支撑的费用等。

  (三)其他水利救灾支出。其他未列明但根据水利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的支出,经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研究同意后,可在省级水利救灾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条 下列各项费用不得在水利救灾资金中列支:

  (一)列入中央或省、市、县(市、区)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安全度汛所需经费。

  (二)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已明确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水利救灾资金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我省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省水利厅根据灾情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建议,并提供相关真实灾情情况。省财政厅联合省水利厅向财政部和水利部申报中央水利救灾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申请水利救灾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计划实施项目清单等内容。各市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水利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水利救灾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按照项目法安排省级部门水利救灾资金。由省水利厅根据项目实际测算资金需求,结合水利救灾资金余额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研究提出支持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安排资金。

  (二)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安排各市水利救灾资金,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水文干旱程度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对突发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事项,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水利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各地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分配水利救灾资金时将地方财政投入和财力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审核各市上报的申请报告,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五条 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水利救灾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地方资金申请、省水利厅资金安排建议等情况,全年分批次下达。

  省水利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的20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分配建议方案合规性后,按照程序在10日内下达资金至有关单位、地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七条 水利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资金安排文件后,应商水利部门在15日内下达至有关市级部门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15日内下达至有关县(市、区)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申请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水利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补助市县的水利救灾资金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在资金拨付时可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市县水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补助规模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在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50日内收集汇总绩效目标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收集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绩效自评结果上报水利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预算年度终了,省水利厅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省级水利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水利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省级下达资金文件50天内,各市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中央下达资金文件90天内,省水利厅收集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情况。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省水利厅要适时组织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省级水利救灾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由各级水利部门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水利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水利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8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广东省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