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3〕5号
当事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60726701
负责人:李婵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本机关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记录,本机关发现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存在同类违法情形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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