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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12月22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26号

  投诉人: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1015O22

  被投诉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广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3、4楼

  相关供应商: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102房自编A一楼

  投诉人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广东省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仪器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编号:GPCGD223200HG184F,以下称本项目)项目合同包1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此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更换负责采购的负责人;重启该项目更改为同级别且市场有三家以上能够满足的产品技术参数。

  投诉人诉称:1.招标文件包组1全自动微生物质谱参数中序号11(2.61)条: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须提供彩页证明。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技术参数,此条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根据对医疗器械相关官方网站及各品牌产品彩页的查询,只有安图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此项要求;2.安图公司提前和采购人打点好关系,安排内定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制定了采购需求,并进行了前期需求调查,确认该条款的设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满足该条款的品牌至少有3家或以上,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认为该项投诉纯属臆想和诽谤。采购人在采购前的需求调查和论证决策过程中,与生产厂家、代理商、同行等进行的交流,仅限于技术上的交流和材料收集,从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承诺任何关于招投标采购的事项,更无参与所谓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提供的录音谈话既不是采购人单位人员,也不是投诉人员工,录音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同时,录音中也无涉及采购人名称或职工的内容。目前本项目合同包1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支付70%的预付款给中科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合同包1的质疑函,并转采购人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采购代理机构于9月26日对投诉人发出答复函。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称采购人的《回复函》明确提出经认真查验采购前期论证资料,确认符合该条款的品牌有三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事项已超出质疑范围,且投诉人提供的录音译本无法证明本项目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答复情况。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科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1所提及采购公告发布前的参数设置相关问题,以及关于投诉事项2所涉及围标串标相关问题,其并不知情。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本项目由采购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广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预算为694万元,其中合同包1的采购预算为298万元,采购标的为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采购代理机构2022年9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组织开、评标活动;9月3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包1的中标供应商为中科公司,中标品牌为安图生物。目前,本项目合同包1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11规定:“★2.61 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须提供彩页证明”;第43页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第6点规定:“★号条款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人在答复材料中提供了包组1能够满足“★2.61 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须提供彩页证明”技术参数的三家公司的产品彩页证明材料及仪器选型调研报告:“飞行管材料主要分钛金属与不锈钢材质。钛金属与传统不锈钢飞行管相比,钛金属飞行管内无磁场、无电场且温度稳定性高,离子飞行不受外力影响,样本离子在钛金属飞行管中飞行过程中不偏转,可以获得更精准更精细的图谱,比较符合采购人今后监测生物农药的需求”。

  经查评标报告,从合同包1的评标结果看,有三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并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经查供应商投标情况,针对采购标的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有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同品牌。

  经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提及投诉事项2诉称的“安图公司提前和采购人打点好了关系并安排内定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事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也并未涉及上述内容。

  为核实投诉人所称安图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与采购人串通的事实,我厅于2022年11月25日向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协助核实鉴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函》调查相关情况,未收到该司回函。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组1“★2.61 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须提供彩页证明”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的问题采购人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前已做需求调查,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评审结果,存在三家能够满足上述参数的供应商,且三家投标人提供的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为不同厂家制造,即上述参数的设置具有市场竞争性,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具有指向性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人与安图公司、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该投诉事项并未在质疑阶段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均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94 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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