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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12月19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25号

  投诉人:上海声虹信息科技中心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丹霞山路50弄南区3号楼1114

  法定代表人:殷爱丽

  被投诉人1:广东省公安厅(本部,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黄华路97号大院

  被投诉人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PCGD222143FG079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要求暂停并废除该项目结果公告。二是删除招标文件中限制性、指向性条款,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招标。

  投诉人称: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把投标单位的员工之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作为投标单位的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进行评审加分(扣分)认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不合理,非关键要求设定为评审评分核心权重。本项目投标人员工资质占10分,与价格分相同,投标人资质只占3分,本质上是稀释投标价格对评审评分的影响,减少各供应商在价格评分上的差距,并让具有投标人的员工资质的企业具有绝对评分优势。

  采购人称:一是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所涉及的证书均是职业技能人员根据需要申请的证书,其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技术能力水平是评价投标人合同履行能力的重要标准。对于服务类项目,如果服务团队技能较低,有可能无法满足现有工作要求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本项目是行业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根据建设内容及目标,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服务团队具有软件、信息化类证书,与项目特点和履约相关联。二是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涵盖架构设计、编程开发、网络规划、数据库、信息安全及实施等内容。项目团队成员能力水平和从业履历对上述工作正常开展起关键作用,是实现项目的核心要素。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对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不同分支,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既能保障达到项目目标,也有助于客观体现成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有助于客观评估项目团队实施水平。

  采购代理机构称:一是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确禁止的是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避免对投标人予以差别对待。本项目招标文件在评审商务部分对投标单位项目实施团队提出证书和从业履历的要求,是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质量相关的评审因素,而不是资格条件的设置,且也并非是对投标人的规模条件提出要求。“资格条件”系是否有权参与投标,而“评审因素”系能否中标的衡量条件,故招标文件将投标人项目实施团队成员资质、证书、从业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声虹科技中心投诉事项1属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商务部分的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部分要求,而本项目为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属于专业化较强的重大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通过对投标单位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及经验履历进行评审考察,可确认项目实施团队的实施质量,也可作为评估实施团队实施水平的重要指标。故招标文件中将投标单位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证书和从业履历作为评分项,属于为保证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供应商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资质,是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招标文件在评审商务部分将对投标单位项目实施团队成员的证书和从业履历作为评审因素,并未将投标人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且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具有关联,故具有合理性,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声虹科技中心在质疑阶段并未提出“评审评分设置分数不合理,非关键要求设定为评审评分核心权重”的质疑事项,而在投诉阶段才提出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认为声虹科技中心上述投诉事项已经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也并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同时,投诉事项2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本招标项目中设定的“报价得分、投标人资质、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等评分项并非资格要求,在招标项目中设定上述评分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本项目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禁止性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要求。对于投标人“报价得分、投标人资质、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等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声虹科技中心认为招标文件中将“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且与“报价得分”“投标人资质”等评审因素设置分数不合理系违法的观点于法无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356,2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9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0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0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0月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代理机构于10月18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目前,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33页商务部分“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载明:“(1)投标人具有丰富技术背景的项目实施团队(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驻场运维人员),团队成员有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的,每提供1个得0.5分;团队成员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每提供1个得1分。上述证书重复的按1个计算,最高得 5 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投标单位的2022年1月以来任一个月社保证明文件。)(2)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实施人员(含驻场运维人员)的从业履历进行评分,最高得5分。1、项目经理国家机关同类(信息化)项目服务经验:具有10年以上经验,得1.5分;5年到10年经验(含10年),得1分;不满5年经验,得0.5分,没有经验,不得分。(提供相关履历证明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在投标单位的2022年1月以来任一个月社保证明文件。)2、技术负责人同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具有10年以上经验,得1.5分;5年到10年经验(含10年),得1分;不满5年经验,得0.5分,没有经验,不得分。(提供相关履历证明及在投标单位的2022年1月以来任一个月社保证明文件。)3、项目实施人员(含驻场运维人员)同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超过3年经验的,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履历证明及在投标单位的2022年1月以来任一个月社保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页采购项目概况第三项“建设内容及目标”规定:“(三)建设内容及目标:一是建设虹膜数据库,通过在省厅搭建可容纳5000万人(并具备库容扩展能力)的虹膜信息库;二是建设虹膜信息采集比对系统,具备虹膜图像采集处理、虹膜数据信息管理、虹膜采集设备管理等功能的虹膜信息采集比对系统;三是建设虹膜比对算法,提供虹膜比对服务的算法集群。使各虹膜采集点采集的虹膜信息数据、人员信息数据及虹膜识别结果数据实时上传到部、省两级虹膜系统,同时实时备份全国虹膜数据库信息,从而实现省级虹膜系统与公安部虹膜系统的无缝对接,互联互通和数据联动。在此基础上,模拟实战应用场景,对虹膜多场景实战应用开展研究。”

  招标文件第5-6页涵盖“分层解耦构架”“前后端分离”以及“微服务架构设计”等架构设计。

  第6页采购清单及主要建设内容为:

序号

名称

金额(万元)

1

成品软件购买服务

401.4

2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

34.22

  其中成品软件具备永久使用权。购买服务内容包括虹膜采集注册子系统、虹膜识别查询子系统、虹膜平台管理子系统、虹膜比对算法子系统、虹膜比对预处理子系统。

  项目公告及合同签订情况(参阅9)。本项目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6日发布合同公告。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把投标单位的员工之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作为投标单位的职业资质、证书、从业经验进行评审加分(扣分)认定,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架构设计、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网络规划、数据库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内容,本项目“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评审项所涉及的人员证书及履历要求,是对采购需求细化量化的体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相关。此外,“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评审项所涉及的人员证书,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所涉及的关于计算机技术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上述证书的考评标准与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无关。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将上述证书设置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第五十五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评分项设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关于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审评分设置分数不合理,非关键要求设定为评审评分核心权重,本质上在稀释投标价格对评审评分的影响,减少各供应商在价格评分上的差距的问题。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该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7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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