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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9月01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12号

  投诉人: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飞虹

  授权代表:钱孚


  被投诉人:广东德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下角鳄湖路3号“金汇湖景花园”综合楼


  相关供应商: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正方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投诉人就“惠州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TCG2022303)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质疑答复函未正面回复质疑事项,避重就轻,未逐一核实现场视频及实际情况,回复敷衍失真。2.为了维护国家、政府及使用方利益,也为了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重新组织招标,望贵单位能公正处理,尽快回复为盼。

  投诉人诉称:

  1.评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影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广州易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0万元,以下简称易城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无任何交集,也无教学管理系统相关的资质和著作权证书,更没有教学管理系统项目案例,本项目采购预算200万,易城公司从未涉足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价仅为预算价格的十分之一。易城公司的技术得分仅27.6分,足以说明其在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无技术能力和技术储备,不能确保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系统部署、数据导入和项目验收。投诉人认为易城公司的报价极度不合理,属以低价恶意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已明显违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要求,应做无效投标处理。以如此低价作为基准价评审的结果,已严重影响了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2.项目评标过程中有评标专家擅自离开评标室,违反评标纪律,不符合相关规定。事实依据:北京时间14:06分,评标专家从评标室出来与门外聚集的投标供应商代表有密切接触机会,存在违反评标委员会私自接触投标人的管理规定,违反评审纪律和保密事项之规定。未对评标现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影响评审结果。

  3.项目评审演示环节,违反评审纪律与保密事项之规定。事实依据:项目演示现场,未对评标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均在门外聚集,门外聚集人员可清晰听见在演示厂商的演示内容,包括评委现场提问、供应商答复情况,导致整个演示环节几乎以公开方式进行,违反了应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投标人因此被动获得项目演示的差别信息,影响了各投标标人得分,从而影响了最终评审结果,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4.项目演示环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事实依据:该司进入演示环节时,现场评审专家告知演示时间仅8分钟(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演示时长)。然而,在之前演示的正方公司用时17分(14:46-15:03),青果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果公司)演示用时15分钟(14:04-15:19),该司15:20进入评标室演示,直接告知仅8分钟演示时间,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且演示现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安排各投标抽签,而是直接公布的演示顺序,有违反招标文件演示顺序的要求。

  5.正方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138号919房”,存在虚假应标嫌疑。事实依据:经投诉人调查,该地址9楼主要用途为公寓,且919房挂牌“广州市南极洋国际货运”公司名称,并非正方公司广州分公司。

  采购人称:一是投诉事项跟质疑事项一致,均属于项目开、评标过程的情况。代理机构已于2022年7月4日按相关要求进行了答复。对于投诉事项4提到的现场演示时间和顺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现场演示时间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详细评审的产品演示1、2、3、4项中规定“报价供应商必须使用真实系统进行演示,不得用PPT、录屏或Demo程序,否则该项不得分”;在现场演示顺序方面,招标文件规定“响应供应商代表很久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根据开标时现场抽签的演示顺序进行演示”。根据投诉事项4的事实依据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该院认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的情形。本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时,该院与代理机构签订了代理协议,并要求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二是本项目采购需求由该院教务处牵头编制。在确定采购需求前,教务处通过走访调研、电话调研、现场演示交流、集体讨论等方式开展论证工作,会同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完成了《惠州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2020年1月,教务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校内外信息化专家对《惠州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通过。该院招标采购中心对教务处编制的采购需求初审后,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及编制招标文件,且招标文件经学校采购需求审核(查)工作小组的联合审核。三是本项目已于2022年6月2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是正方公司。由于收到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及投诉,目前本项目还未签订合同,也未有实际的履行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称:本采购项目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因收到质疑函,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作出更正,于2022年6月2日、3日发出更正公告并将开标日期延期至2022年6月21日。项目于2022年6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该司与2022年6月2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经与采购人沟通,于2022年7月5日回复投诉人。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该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逐条作出详细说明,无补充内容。

  相关供应商正方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5,该司广东分公司的地址的确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919房”,只是门外没有挂牌,而且房租于4月份已经缴纳,投诉人提供的是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相关付款通知书。而挂牌的“广州市南极洋国际货运”公司的房号为920,牌子正好挂在920和919之间。

  第三方调查情况答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易城公司投标报价问题协助核实并形成报告。该报告载明: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项目未设置最低限价。2.易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系统》《高校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库管理系统》《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证书,基本覆盖了本次采购需求,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具备履约能力。3.本次采购项目属于软件集成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易城公司的报价不影响履约。

  本机关查明如下:

  “惠州学院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TCG2022303,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人为惠州学院,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德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5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日、3日发布两次更正公告,对部分评审因素、开评标时间进行了更正;6月21日组织开、评标;6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7家通过符合性审查,正方公司成为中标人,总分85.42分,投诉人排名第2,总分85.07分;投标人广州易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城公司)排名第4。

  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规定:“第一章投标要求”中“一、项目概况”显示,本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易城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载明其投标报价为20万。

  评审情况: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可易城公司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因易城公司报价最低,以该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进行价格评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易城公司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在投诉处理期间,代理机构应本机关要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未要求易城公司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事宜进行说明。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易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份软件著作权证书,基本覆盖了本次采购需求,且本次采购的是软件集成服务,易城公司具备履约能力,其报价不影响履约。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看评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演示过程中,有评标专家离开过评标室。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看录像资料,共有3家投标人进行演示,投诉人排第3位。在等候演示期间,存在有投标人演示人员聚集于评标室门外的情况。另查,投诉人在“产品演示”评审项得满分20分。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24页载明“响应供应商代表需根据用户需求书的要求,根据开标时现场抽签的演示顺序进行现场演示。功能演示要求详见技术评审表。(现场演示如采用视频、图片、PPT等其它非软件形式演示不得分。评标现场仅提供电源及投影设备,其他演示需要的设备及网络条件等请投标人自行准备。)”招标文件中未见关于演示时间的规定。

  关于演示时间的问题,招标文件未规定演示时间。经查看评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参与演示的3家投标人演示前,现场均被告知演示时间控制在8分钟内。经查,3家投标人实际演示时长均超过8分钟,且均已完成演示内容。关于演示顺序的问题,各投标人演示顺序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以抽签形式”决定。另查,投诉人在“产品演示”评审项得满分。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正方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其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营业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138号919房(仅限办公用途)”,与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录音录像资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即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属于有效报价及其合理性的认定,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暂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的问题。另,经核算,即使在评标时易城公司投标报价未获得评标委员会认可,被作投标无效处理,也没有影响现有采购结果。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看录像资料,确实存在投诉人所述“有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室”的情况,但未有证据证明该评标专家接触了投标人。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看录像资料,在等候演示期间,确实存在投标人演示人员聚集于评标室门外的情况,但暂无证据证明评标室外人员可清晰听见演示供应商的演示内容。且投诉人在“产品演示”评审项得满分,并未影响其权益。因此,投诉事项3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投诉事项4

  关于演示时间的问题,招标文件未规定演示时间,虽现场均被告知演示时间控制在8分钟内,但经查录像资料,3家投标人实际演示时长均超过8分钟,且均已完成演示内容。关于演示顺序的问题,各投标人演示顺序确实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以抽签形式”确定。投诉人在该评审项得满分,即前述情形未对投诉人权益产生影响。综上,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影响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正方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其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本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内容一致,暂无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5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3、4部分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针对相关主体在本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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