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9号
投诉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1: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阳光)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相关供应商2: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文影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16号102室
投诉人就“广东省公安厅2021-48全省2022-2024年度公安被装采购项目-面料类”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2143HG072F)包5-10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协查所有投标人是否满足“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并严格监督、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审核相关投标人的资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投诉人诉称:1.代理机构对于投诉人质疑江苏阳光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证据,证实江苏阳光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事实依据:江苏阳光为大型企业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2.代理机构对于投诉人质疑浙文影业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证据,证实浙文影业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事实依据:浙文影业2020年财报已充分说明其从业人员3013人以及收入1692687909.67元,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采购人称: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制定。该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实行线下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结果公告后,有2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前述质疑事项组织开展核查后于12月20日进行了答复,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均不成立。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就其中2家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的中小企业虚假承诺问题提起投诉。因投诉涉及问题已在质疑阶段进行了答复,本次无补充说明情况。截至2022年1月26日,包5-10等6个包组暂未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称: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经评审推荐江苏阳光(包5、10)、浙文影业(包6、7、9)、张家港市巨桥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包8)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1年12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关于投诉事项1、2,经核查,江苏阳光、浙文影业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其价格扣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阳光、浙文影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浙文影业称:投诉人认为浙文影业不属于小微企业,主要依据是浙文影业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体现了从业人数为3013人,从而不符合小型企业标准。关于人员的问题,浙文影业再次说明如下:关于投诉书中提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上公布的2020年度报告仅社保人数就3013人,是投诉人故意曲解、混淆视听。该年度报告第59页中明确指出该人数是指母公司和旗下所有子公司全部员工总和,并非单指浙文影业的人数。
江苏阳光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省公安厅2021-48全省2022-2024年度公安被装采购-面料类”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2143HG072F,预算金额5761.91783万元)包5-10,采购人为广东省公安厅,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9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年10月8日、11月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11月29日组织开、评标,12月7日发布结果公告。 包5-10等6个包组暂未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文件规定:第2页载明“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类”。第19页“3.4价格评审”载明“3.4.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3)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6)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7)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江苏阳光、浙文影业包5-10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江苏阳光、浙文影业2家投标人在包5-10投标文件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该司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且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第三方调查情况:经向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1.江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5月20日复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核查,确定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有关要求,为小型企业。2.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于2022年6月22日复函: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浙文影业为小型企业。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第三方调查回复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江苏阳光、浙文影业在各自的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其为小型企业的声明函,与其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相符。其中,投诉人提及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江苏阳光的控股股东,未有证据证明江苏阳光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程序,总计95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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