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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5月27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8号

  投诉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委托代理人:刘健

  被投诉人1: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广东金融学院

  被投诉人2: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自编B501-B505、B512-B525房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清远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W21156HG2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撤销评标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投诉人诉称:评标委员会不通过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并按无效投诉处理缺乏事实依据,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8页表二符合性审查表只要求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带“★”),并未对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表达形式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整个招标文件格式中能证明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的,只有《分项报价表》中的品牌、产地、制造商。该公司已在《分项报价表》写明品牌:阳光行动;产地:江西省樟树市;制造商名称: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已实质性响应了本次采购产品为国产产品而非进口产品。提交的投标实物样品也没有任何体现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相关信息,证明该公司对招标文件“★”号条款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响应。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只讲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结论,只字不提该公司投标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说明采购代理机构故意避谈或有难言之隐。请求撤销评标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采购人称: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标有“★”号的两项条款未作出明确响应。

  采购代理机构称:一是收到投诉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标有“★”号的两项条款【“★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和“★投标样品不得标明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未作出明确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同时根据招标文件P41-42关于投标文件制作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不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中关于招标文件带“★”条款的响应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维持原评审结果。二是该项目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称“云平台”)进行采购,评标方式采用线上评标。招标文件第41页五、投标要求“2.2投标人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已按照招标文件资格、符合性、技术、商务的各个评审项要求,标记了相应评审项在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对应页面。但评审委员会在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其电子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4点“实质性条款: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带‘★’)”,未将《分项报价表》标记为应答内容,仅标记了《投标函》为应答内容,投诉人在投标响应实质性条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包含《分项报价表》的。但其《投标函》中并无对本项目实质性条款(带“★”)的响应或应答内容。因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所标记的对符合性审查评审点: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的实质性条款(带“★”)的应答内容,未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故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18.5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8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13日组织开标和评审,9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广东爱霖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目前,本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履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一、项目概述:★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招标文件第5页三、投标样品要求:★2.投标样品不得标明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39页投标文件要求:请保证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第41页五、投标要求2.投标文件的制作 2.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2投标人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用投标文件。2.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公告载明: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freecms/site/guangdong/1126/index.html。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版》载明:2.供应商操作流程2.4.如何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2.4.4.标书应答载明:(1)选择项目,点击“标书应答”,进入标书应答界面。(2)首先点资格性条件。(3)点击导入标书文件。(4)点击导入的文档,右边显示投标文件。(5)点击相应的部分,选择所需要的文件导入。(6)找到响应点在导入的标书中的具体开始位置选择<标记开始位置>。(7)找到响应点在导入的标书中的具体结束位置选择<标记结束位置>,可标记多处不同位置。(8)标记结束位置之后,可以看到对应标记内容点,点击后可以正常跳转。(9)同样的方式将下面各个应答部分的开始位置和结束位置都标记清楚,标记完之后前面的框格会变为绿色。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营方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函称: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4点“实质性条款”: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实质性条款要求(带“★”)的响应情况核实结果为有响应,响应内容为《投标函》。该电子投标文件是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标记响应后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根据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报告显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被认定无效投标原因是“未提供实质性响应”。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公告、系统使用手册供应商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营方复函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要求满足“用户需求书”中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带“★”),未对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表达形式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招投标,并提供供应商操作手册,明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标记的操作流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且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因此,本项目投标人需使用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性条件、符合性条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各个评审项要求,在上传的文件中标记相应评审项的应答部分,从而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该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项目评审。

  经核查,投诉人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对符合性条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评审项所标记的应答内容仅为《投标函》,该《投标函》载明的内容未对本项目实质性条款(带“★”)进行说明、响应。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评审要求及投诉人制作并生成至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应答部分,判定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6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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