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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4月02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5号

  投诉人:镇江万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司徒眼镜工业园万新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汤龙保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莆田市远航包装饰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福建

  省莆田远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服饰)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锦墩村

  投诉人就“广东省公安厅2021-48全省2022-2024年度公安被装采购项目-服饰及帽类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2143HG074F)包2、3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要求认定远航服饰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2.要求查询远航服饰在“政策适用性说明”填表中是否提交了太阳镜的中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其证书的真实性。

  投诉人诉称:1.2021年7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97号)显示,远航服饰被财政部作出罚款13649.83元的行政处罚。远航服饰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要求。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可享受价格优惠。采购结果显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均为满分,但依据国家认监委网站对证书的信息查询,远航服饰并未取得太阳镜的环境产品认证证书。如果远航服饰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即可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采购人称: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制定。因投诉涉及问题与此前质疑事项一致,其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的答复持认同态度,本次没有补充意见。包2-11等10个包组已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清楚招标文件中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认定的标准。远航服饰被财政部罚款13649.83元,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根据“财政部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不适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修正版)中第九十九条关于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远航服饰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国环境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在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meecec.com/rzfw/zscx/index.shtml)能够查询到。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不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远航服饰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远航服饰称:关于投诉事项1,该司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消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是完全符合投标的资格要求。2021年7月13日财政部对该司作出罚款13649.83元,不符合《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第六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使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关于投诉事项2,该司在包组2、3的《投标文件》第24页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由此证明该司生产的太阳镜产品属于“环保标志产品”,可享受价格优惠。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超认证机构之一。该中心于2019年10月30日向该司颁发《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适用的产品(过程):太阳镜》。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新认证的证书信息,由于该司太阳镜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时间是2019年10月30日,故无法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到证书信息内容,并提供了盖有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省公安厅2021-48全省2022-2024年度公安被装采购项目-服饰及帽类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2143HG074F,预算金额3169.64822万元)共分十二包组,采购人为广东省公安厅,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11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月10日开、评标,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事项涉及该项目包2及包3,目前,该项目包2-10采购合同已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采购文件规定:第2页“五、投标供应商资格”中载明“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远航服饰包2、3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第66页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资格审查报告显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远航服饰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了审查,远航服饰通过了资格审查。

  其他查明的相关情况:经查,远航服饰于2021年7月13日被财政部作出罚款13649.83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第25-26页3.4.2载明了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未包含给予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的内容。

  远航服饰包2、3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第24页提供了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复函载明:该证书由其颁发,真实有效。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载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之一。且经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meecec.com/rzfw/zscx/index.shtml)查询,可查询到远航服饰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第三方调查回复、其他查明的相关情况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的规定,远航服饰受到的行政处罚因由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开标时有效的《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第六条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质疑答复,并无不当。本项目远航服饰受到财政部13649.83元的行政处罚,并未达到上述办法中规定的5万元以上罚款的听证标准,因此投诉人认为远航服饰不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远航服饰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机关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该中心确认远航服饰提交的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为真实有效。经全面审慎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该证书为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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