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4号
当事人:广州市立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38912C
法定代表人:李*军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1.出具不实报告。你所对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ZZ055号、ZZ056号),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未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研发材料出库明细表显示,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为12.33万元教师工资(无人员明细,通过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教师工资”核算,直接按2019年3-12月教师工资账面数211.43万元的5.83%计算后,分摊计入5个研发项目)。你所在被审计单位将12.33万元教师工资作为材料费错误计入研发费用台账的情况下,仍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投入费用进行了全部确认。在剔除上述不属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教师工资12.33万元后,被审计单位2019年度研发费用占当年总收入的比值将降为4.42%,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认定条件。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2019年人员人工台账显示,列支了田*男、李*、梁*华、张*瑜、叶*雯、孟*同、罗*平等7人工资社保,但台账中无叶*雯、孟*同、罗*平3人2019年1-6月工资社保等信息。你所在未关注相关人员实际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达到183天以上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的265.62万元员工工资进行了全部确认。
(3)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2019年折旧及摊销显示,研发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1.43万元,为按年折旧额33.86万元的5%计算。你所未编制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获取的固定资产清单(主要为办公家具、空调等)未记录购置时间和用途。你所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情况下直接对被审计单位按年折旧额5%计算的1.43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进行了全部确认。此外,审计底稿中未说明上述研发费用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摊方法、分摊比例。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佛山市顺德区金舵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ZSR007号)
①应收账款未对期末大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②存货未实施的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的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至性测试;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检查完工产品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③固定资产未取得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的产权证书;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或监盘;未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未检查折旧的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测算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合理。
④在建工程仅编制在建工程明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⑤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无抽查凭证的记录;未充分关注长期挂账的异常原因。
⑥预收账款未检查原始凭证,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抽查有关销售合同等凭证来验证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合理性。
⑦未分配利润未关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
⑧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收入类别编制收入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被审计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审计人员未关注其收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⑨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对应付账款-暂估款等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
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无抽查凭证的记录,未检查研究开发费列支的合规性。
(2)广州佳联迅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DW074号)
①货币资金未对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现金、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以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②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取得了借款合同,但未关注借款期限、利率、担保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测算借款利息。
③应收账款未选取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凭证抽查)金额比例不足,未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
④其他应收款未选择大额金额或异常的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⑤应付账款未选择大额金额或异常的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除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⑦财务费用本期与上期发生增减变动,未说明变动原因;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本期新增4笔短期借款共2,800万元,账面列支利息支出95.37万元,与应付利息科目中计提利息86.42万元无法勾稽,未说明差异原因;未选择重要的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ZZ055号、ZZ056号)
①签订业务约定书早于业务承接评价的编制时间;初步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流于形式;未编制总体审计计划,未确定研发费用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未编制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等底稿,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未实施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
②未取得研发费用的专项辅助账(已取得的研发费用台账或明细表未按照发生的日期、凭证号明细进行填写),取得的管理费用的分类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无研发费用的核算痕迹,取得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研发人员签名。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等资料。
③未关注被审计单位科技人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
④研发费用明细表列示的直接投入、人员人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未在被审计单位账面作为研发费用反映。
⑤未编制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等,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未执行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取得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专项明细账(辅助账);取得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分类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但未见审计轨迹。
⑥专项审计报告所附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列示被审计单位技术服务收入共1,291.95万元,其中PS01在线远程教学服务系统收入为1,012.83万元、PS02在线考试服务系统收入为279.12万元。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明细分类账显示,被审计单位2019年的主要收入为年度培训学费和短期培训学费,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主要收入来源为提供劳务收入。你所未核实技术服务费与培训费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
(4)揭阳市科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7-2019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第FM006号、第FM007号)
①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未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②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被审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为0。
③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研发人员情况;未关注专利证书所载发明人与研发项目预算表填写情况不一致。
④未关注研发费用辅助账列示的直接投入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取得的领料单无研发人员签名及申购单。
⑤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真实性。被审单位《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列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 0。
⑥被审单位营业收入主要为销售高灵敏度磁控压电三极管、高频微波低噪半导体三极管等产品的收入,但相关项目在审计期间内并未完成开发。你所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营业收入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关联。
⑦编制的控制性测试表无相关佐证资料,控制性测试流于形式,未对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说明各研发项目费用的分配方法和依据。
(5)罗定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立正审字〔2020〕FW071号)
①未编制项目基本情况表,未针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舞弊风险进行评估。编制的总体审计计划仅包含时间安排和审计人员的调配,无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报告要求,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②未了解被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与主要所有者,未获取被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声明书。
③对铺底流动资金的审计存证据严重不足。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铺底流动资金共281.38 万元,其中材料购买费用209.13万元、研发人员工资72.25万元。未获取原材料的入库单和领料单;复印了15 份材料发票,但部分发票内容不清晰,无法对数量与金额进行核实。铺底流动资金明细表列示研发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工资薪金共72.25万元。你所仅获取了2019 年7、8、10、12月等4个月的研发部人员工资表(合计26万元),未取得缴纳“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和劳动合同等资料,无法核实研发人员人数和工资支出的真实性。
④未实地考察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购货合同金额为 303.43 万元,但你所仅获取了244.59 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未分析所获取的固定资产发票与合同的相关性;未取得入库单、验收单或领料单等资料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进行核实,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
⑤未关注该审计项目存在相关购货合同签订日期、付款日期与发票内容不一致情况。未根据取得的发票和合同进行统计和分析,底稿未记录和说明被审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与发票存在的差异情况。
⑥审计报告中无被审单位管理层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使用限制段等内容。
⑦审计报告正文列示附件包括项目投资支出汇总表,但实际未附此表。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列支成本费用依据不充分。你所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管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中取得了至少29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以现金方式支付,报销凭证无领款人签名。后补充提供了涉及代理服务费的18份代理服务协议复印件,所有协议的签订日期均在约定的服务期限之后,未提供双方支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
2.提供虚假资料(发票)、无合法凭证列支费用。你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会计凭证,有14笔会计凭证所附14份发票存在以复印件入账,且票面所载开票人与税务系统不一致,票面金额共 111.89万元。票面所载开票人为广州志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国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或广州市怡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税务系统查验的开票单位均为广州市富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检查期间,你所将广州市富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所有发票替换为复印件提供给检查组(事务所在检查组现场提出以后补充提供了真实发票),未提供真实交易的证据,如合作协议书和双方支付结算单等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以及延伸检查单位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46,750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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