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族宗教委制定了《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
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包括省级及市县涉农资金(含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中统筹用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相关方向的资金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族工作等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数据和省级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平台数据;
(四)各地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五)资金下达、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市县履行支出责任情况和中央、省级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等。
(四)加减分。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减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市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提出改进衔接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会同财政、民族工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县级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相关部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 对各市衔接资金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 考虑不同区域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性,因少数指标不适用而满分不足百分的地区,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绩效考评结果按照珠三角7市、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2市及肇庆市、惠州市分别排序。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给予相应激励。各市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市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对市以下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族宗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同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19〕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