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17号
投诉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委托代理人:刘健
被投诉人1: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龙洞广东金融学院
被投诉人2: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自编B501-B505、B512-B525房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清远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W21156HG2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撤销评标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投诉人诉称:评标委员会不通过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并按无效投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无事实依据。
采购人称: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标有“★”号的两项条款未作出明确响应。
采购代理机构称:一是收到投诉的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标有“★”号的两项条款[“★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和“★投标样品不得标明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未作出明确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同时根据招标文件P41-42关于投标文件制作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不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中关于招标文件带“★”条款的响应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维持原评审结果。二是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P72、73页“格式十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格式十六《商务条件响应表》”可供投标人进行响应条款的填写,响应表下方也有说明“按招标文件有标注的“★”“▲”号条款进行填写,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响应表中并未对应找到招标文件标注“★”号条款的响应内容,投标文件中其余部分也没有对“★”号条款作出明确的响应。而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应属于报价部分内容,是各单项货物的投标报价,并没有“★”响应内容,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号条款。既然招标文件有关于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以及对招标文件中标有“★”号条款的响应说明,如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其认定为无效投标符合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由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被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总预算金额418.5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8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13日组织开标和评审,9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广东爱霖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目前,本采购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第5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中的“1.本次招标的项目即范围”“4. ★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三、投标样品要求”内容部分载明“★2.投标样品不得标明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42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五、投标要求”“2.投标文件的制作”中“2.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72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下方说明部分均载明“参数性质栏目按招标文件有标注的‘★’‘▲’号条款进行填写,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发现针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关于“★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和“★投标样品不得标明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logo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或满足的填写资料,其他11家参投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对上述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的明确说明或承诺。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符合性评审阶段的1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其中有10家通过符合性评审,有2家不符合符合性评审的要求,分别是投诉人(无效投标原因是未提供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承诺)和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是招标文件明确了“★”条款内容的响应标准、填写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响应。二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投标不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5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