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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9月01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12号

  投  诉  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0号(自编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裴佳敏

  委托代理人:郭智明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1156FG005J)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求严查本项目的评审环节,依法彻查处理相关人员,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投诉人称:其司技术文件内容完全满足并优于用户需求和技术评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得分却严重低于中标供应商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德科技),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条例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恶意压低其司技术分的情况,造成评分结果与实际应得分数不符。

  采购人称:本项目采购需求严格按学校有关程序制定。2021年5月11日通过了对招标文件的最终确认,并由代理机构组织后续的采购活动。收到采购评审结果通知后,学校在政府采购程序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就后续工作安排的问题,以会议协商形式与以下称宏德科技、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完成合同签订及进场工作安排。

  代理机构:2021年8月3日,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形成如下一致意见:投诉人的评审得分没有问题,未发现存在错评漏评。关于现场方案讲解评审项,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第86页评分要点为依据,根据各供应商讲解的具体情况进行独立评审、综合评判。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99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5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6月2日本项目开标、评标,6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了宏德科技为中标供应商,总分为95.12分,其中技术得分50.71分。投诉人排名第2,总分为90.81分,其中技术得分46.43分。2021年6月15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24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13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宏德科技已进场进行工作,尚未达到付款条件。

  采购文件第80页“一、评审要求”中“1.评审方法”载明:包组1(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购文件第84-86页表三“详细评审表”载明,评分构成包括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35分、报价得分10分,其中技术部分包括管理服务总体设想及策划5.0分、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4.0分、各专业具体服务方案5.0分、人员岗位配置管理方案5.0分、项目经理的资质和经验9.0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经验5.0分、管理规章制度及档案资料管理方案3.0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1(1.0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2 (3.0分)、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经验3.0分及现场方案讲解12.0分。

  评审报告载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共7名,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6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参与本项目的4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详细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进行了评分,经汇总,投诉人评审总得分90.81分(其中:技术得分46.43分)。投诉人在除项目经理的资质和经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经验及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经验外的其他评审因素得分上均有被扣减分数。

  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事项进行了复核,会议纪要载明原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投诉人的得分无误。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过程材料(含评审报告)、会议纪要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本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错评、漏评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1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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