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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08月27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1〕10号

  投诉人: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平沙村智造广场639

  法定代表人:李太文

  委托代理人:唐志敏

  被投诉人1: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被投诉人2:广东财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财经大学佛山校区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440001-2021-16555)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2.质疑答复盖的印章是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并非采购人,涉及违规;3.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涉及产品的相关参数制定的依据、过程进行复核,是否存在倾向产品。

  投诉人称: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中关于“云运营平台”“超融合平台1”“超融合平台2”“桌面云系统1”“单屏多窗管控节点”“自适应接入节点”“自适应图像处理节点”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相关参数设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质疑回函盖的印章是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并非采购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提供的证明材料部分未注明盖章日期,为非有效文件。

  代理机构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上述法规赋予了采购人使用专用印章的权利,如何使用单位印章由采购人决定。

  采购人称一是本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学校收到代理机构转发的投诉人《质疑函》,依据校内相关流程起草了《关于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函》,盖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公章后发往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由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中的《关于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函》,仅为质疑答复函的附件,是佐证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学校提供了相关厂家的技术需求确认函件作为证明材料。厂商证明材料已充分证明,可完全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厂家达到3个以上,不存在指向特定厂家及特定产品。关于投诉人提及的部分证明材料未标注日期,为使投诉人更充分相信厂商技术确认表真实性,学校再次向相关厂商进行确认并得到相关证明函件。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097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6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1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未参与投标。6月16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25日代理机构质疑答复,7月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经查,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了由代理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经核,投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6月18日向采购人转发投诉人的质疑函。采购人经研究讨论后向代理机构发送了加盖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印章的《关于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函》。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加盖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印章的《关于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函》作为答复函的附件。

  经核,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指标均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详见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第188-189页相关内容)。

  经向采购人提供的相关厂家调查,相关厂家书面复函证明能够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厂家有3家或以上。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省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相关厂家回复意见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代理机构根据规定及委托协议的授权范围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并无不当。至于投诉人提及采购人《关于广州睿玺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函》加盖的印章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该材料作为质疑答复函的附件,属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内容,且未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另,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均为非实质性条款且满足要求的有3家或以上,并未指向某一家。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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