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
粤财行〔2021〕56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民宗函〔2021〕110号),经审核,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