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农〔202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1〕33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1年度“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吸纳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进行专项补助,以及支持各地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有关项目,具体请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及时将资金(含市本级)分配下达到有关县(市、区,不设县的地市下达到基层),并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不设县的地市下放到基层)。各县(市、区)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表(以此件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