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5号
投诉人:广东南电智控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翠街54-58号202房(部位:206A)
被投诉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
相关供应商: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云升科学园D栋11层
投诉人广东南电智控系统有限公司就“2021年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统一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12-185001-0051)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不符合规定,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机关递交补正的投诉书。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招标评审过程必须公平、公正,评分因素涉及的生产厂家受到利益关系制约必须回避该次招标活动。新华三公司作为评审因素涉及的厂家之一,应该回避该次招标活动,不应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人请求:为保证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要求重新核实中标公示(成交)信息,依法依规废除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公司)中标资格。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该项目为广东广播电视台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的维保服务,设备繁多,涉及多个网络系统,设备状况直接影响安全播出和信息安全。由于每年质保到期的设备数量有可能改变,因而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台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维保服务采购工作。其中部分核心设备的配件及软件升级如果能够得到原厂商的支持,将能更好地保证服务质量。因此从2017年开始,就一直将原厂商授权和服务承诺函作为评分项,但从未作为资格条件。二是该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将华为、华三等八个设备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设备维保或特征库升级的授权及服务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而且只需要具备其中的六个即可得到该项分值的满分六分,是与实际需求相关的。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对于投诉事项截取的一部分质疑回复内容,是该司基于评分设置合法合规的基础下,对评分细则的客观陈述,并没有投诉书所称由于分数占比不多,该司认为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意思。二是关于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设置的说明,该项目为广东广播电视台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的维保服务,设备繁多,涉及30多个网络系统,设备状况直接影响安全播出、信息安全,设备在维保过程中的配件及软件升级都需得到原设备制造厂商的支持才能保证服务质量。该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把华为、华三、等8种设备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设备维保或特征库升级的授权及服务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是履约能力的体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三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将生产厂家的授权和承诺作为资格要求,且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四是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明确、统一,适用于所有供应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点“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五是投诉书所主张的“评审因素涉及生产厂商必须回避本次招标活动”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新华三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称:在该项目参与过程中,该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投标。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2021年网络系统核心IT设备统一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2012-185001-0051,预算金额480万元),采购人为广东广播电视台,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1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2月3日开标和评审,2021年2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新华三公司,总分为89.05分。投诉人排名第二,总分为82.30分。
经核,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2、1-3页第六点供应商资格,载明“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文件第3-11页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载明“在资格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招标文件第3-12页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载明“在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1)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投标价不是固定唯一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的。5)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他条款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章节第2-4至2-60页第四点“维护设备清单”当中包含了H3C、天融信、深信服、网御星云、瑞星、金山、启明星辰、华为等品牌产品。招标文件3-19页技术评分表载明“原厂授权及服务承诺函--提供华为、华三、金山、天融信、网御星云、深信服、瑞星、启明星辰设备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的设备维保或特征库升级的授权及服务承诺函。以上每提供一个厂商的授权及服务承诺函得1分,最高6分”。
经查明,共有4家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4家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新华三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包括其自身在内的7家厂商授权及服务承诺函。
本机关认为,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该项目采购标的实际是对采购人在用的核心IT设备进行维护,维护的设备涉及多个品牌。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和需求将“原厂授权及服务承诺函”设置为评审因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是新华三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不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无效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的要求对该公司的响应进行审查,给予其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无不当。另,新华三公司对招标文件“原厂授权及服务函”的要求作出响应并提供了相应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该公司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给予相应得分,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因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