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鼓励行政复议申请人优先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交复议材料。对确需当面提交相关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先与我厅联系确认后当面递交。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法规处,邮编:510030,电话:020-83170528、83170229,传真:020-83170057。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隔离,或因交通受阻、通信不便等受疫情影响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材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对确需当面听取意见、实地调查或听证等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审查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案件审查。
特此通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