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13号
投诉人:广州暨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沐陂东路12号A1
被投诉人1: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被投诉人2:广东省戒毒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3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数字化智能型枪弹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193202HG062F)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中关于柜体规格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停止评审。代理机构未做出细致调查,认定事实不符,致使我司合法权益受到伤害。2.中标方案应存在报价不是唯一或漏项的情形,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事项模糊不清,未全面细致答复质疑事项。
投诉人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及所有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细致的审查,并依法认定本次招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投标活动废标并重新进行招投标活动。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中第7页和第14-18页附表中均涉及柜体尺寸。第7页中关于柜体的规格有3种,而第14-18页附表中柜体规格有5种,第7页图中1800×1000×500规格的枪柜在第14-18页附表中没有该规格的枪柜,存在柜体描述前后不一的情形。
经查,招标文件第7页柜体规格描述的尺寸不属于招标文件“★”号必须实质性响应指标或“▲”号的重要参数和指标要求,也不属于评审表的评分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审中并未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因柜体规格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应停止评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对于报价问题,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各投标人的总报价是唯一的,且说明该报价中必须包含购置、安装、运输保险、装卸、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即使是存在分项报价的缺漏项,也不影响到采购结果特别是合同总价。经查,有效供应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31个智能型枪支柜、29个智能型弹药柜。经核,未发现存在各有效供应商报价不唯一情况或者存在报价漏项的情况。
投诉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19年9月2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答复的时限和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法律也未对答复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答复模糊不清,未全面答复,属于法律规定提起投诉的原因,但不属于代理机构违法的情形。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柜体尺寸参数前后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