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19〕19号
法人组织名称:广州易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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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暨南大学高性能计算集群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171156HG359J)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著登字第0148168号、软著登字第0148169号和软著登字第0159941号等3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了调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核查,有关证书(复印件)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登记的相同编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存在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等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经本机关进一步核查,你公司一直拥有涉案三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涉案虚假材料均由第三人广州市旌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你公司并不知情,并主动放弃了中标资格,及时纠正。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第三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