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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02月03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19〕7号

  当事人: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广东省化州市橘城北路****号****中心****楼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综合布线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808-148105-0035)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关于该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经查,你单位于2018 年9月5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该公告“附件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错误上传为“化州市良光镇塘贡村委会党员活动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日发布的《更正/变更公告》更正内容为:“1、原磋商公告中的‘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2、招标文件’内容有误,请意向投标人拨打0668-7331196联系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送附件,或自行到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应公告中自行下载”。更正后的“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2、招标文件”并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9月18日发布的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仍为原错误上传的磋商文件。 

  (二)关于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设置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0-31页技术评审中关于“所投交换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的评分标准要求“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在2011-2017年中国大陆以太网交换机市场占有率排名(不含运营商以及个人市场)连续3年排名第1名,投标时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数据来源:IDC)得3分,其它排名得1分,不能提供的得0分”,该评分项分值3分。根据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第464页IDC数据引用授权书,2012-2016年第一季度,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网市场(不含运营商)交换机市场占有率中连续4年排名第一。另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2月6日进行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核准名称变更登记前的名称正是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该评分项的设置指向唯一的产品制造商即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响应供应商只有取得该制造商的授权,才可在该评分项中得满分3分。

  (三)关于该项目采购文件“商务评审”评分标准设置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1页商务评审中关于“相应供应商的综合状况”的第一项评分标准为:“响应供应商有自2010年至今连续5年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得4分,连续4年得3分,连续3年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上述评分项的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连续5年”“连续4年”或“连续3年”取得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才可得分,实质上对供应商的经营年限作出了限制,间接排斥、歧视成立时间短于上述相应年限的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上述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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