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8〕7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9日
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一、品目执行分类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为200万元,下同)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现为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
1.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竞价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管理要求。
1.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
2.对上述适用情形1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或上传网上商城无电商响应的截图等证明材料。对上述适用情形2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上传比价证明材料。
3.采购人应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2.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3.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全流程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4.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主责主业。
1.应切实履行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控等职责,优化执行平台。
2.应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商品库和价格监测系统,制定商品入库规则和价格异常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同类商品价格参数技术指标和价格在执行平台内对比和与其他市场平台的对比,杜绝“政府专供”和“恶意高价”。
3.应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执行平台供应商入围标准和方式等制度,规范供应商入围工作,进一步细化供应商退出情形,完善退出规则,严格退出机制。
4.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严格对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共享使用执行平台,组织开展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家和省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数。
(四)2019年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执行文件另行印发。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附件: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