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2号
投诉人:广州助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园厦工业大道东D区3号之五205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相关供应商: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902房自编01、02、03房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南方医科大学2018M08-国产设备5-外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PCGD181156HG180J,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配套清单中关于“学生云终端”的参数要求“1、采用同步以太网技术开发的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云终端,支持桌面虚拟化技术,支持标准鼠标键盘、显示器接入”。而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的该型号学生云终端(凌极LB-5),在公示的投标明细报价表写明具有同步以太网技术,而该型号学生云终端并无同步以太技术,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2.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配套清单中关于“同步以太网交换主机”的参数要求“1、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主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的“华为S2700-18TP-SI-AC”设备,在公示的投标明细报价表写明具有同步以太网技术,而该型号产品并无同步以太技术,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3.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配套清单中关于“同步以太网交换分机”的参数要求“1、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分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的“华为S2700-9TP-SI”设备,在公示的投标明细报价表写明具有同步以太网技术,而华为该型号产品并没有采用同步以太技术,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4.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配套清单中关于“云桌面管理平台”的参数要求为“3、资源池按需分配: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每台云终端分配适合的CPU、内存等系统资源”。预中标公司所投厂商凌极的已量产产品均为本地计算,并非由云计算服务器端资源池统一按需分配,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5.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的“2、系统主要整体要求:①▲采用桌面虚拟化云技术,每位学生即可获得独立PC机上的用户体验”。而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采用的是VOI技术,而非桌面虚拟化云技术,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6.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的参数要求“7、▲系统支持学生工作站失效备援,当某台云终端学生工作站出现故障时备用工作站能主动救援,确保整个系统安全高效的运行”。而预中标公司所投产品采用的是本地计算,无法通过服务器实现备援,因此预中标公司此项虚假应标。以上六项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华为、凌极网站、宣传彩页有关产品信息资料截图为依据。7.投诉人质疑预中标公司虚假应标,但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没有给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结论,没有针对预中标公司虚假应标的质疑给予逐项回复。
投诉人请求:请求预中标公司针对“预中标公司的投标明细表报价”中的所投产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由代理机构予以公示,具体如下:1.请预中标公司出具所投产品生产商“凌极”针对有关设备或软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盖章证明文件;2.请预中标公司出具所投产品生产商“华为”针对有关设备或软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盖章证明文件。如果预中标公司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应判定其为虚假应标,请求给予合理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协助核实有关问题的函。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序号19“学生云终端”的要求为“采用同步以太网技术开发的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云终端,支持桌面虚拟化技术,支持标准鼠标键盘,显示器接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明细附件》中关于这项的实际响应技术参数显示为“采用同步以太网技术开发的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云终端,支持桌面虚拟化技术,支持标准鼠标键盘、显示器接入”。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上海凌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公司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公司宣传彩页、网站等信息资料本身具备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公司云计算产品的成熟应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序号16“同步以太网交换主机”的要求为“1、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主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明细附件》中关于这项的实际响应技术参数显示为“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主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其提供给中标供应商的“华为S2700-18TP-SI-AC”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序号17“同步以太网交换分机”的要求为“1、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分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明细附件》中关于这项的实际响应技术参数显示为“适用于多媒体数据同步传输的交换分机,流媒体信号传输同步性佳、无断裂、无延迟”。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其提供给中标供应商的“华为S2700-9TP-SI-AC”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技术要求。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序号1“云桌面管理平台”的要求为“3、资源池按需分配,为每台云终端分配合适的CPU、内存等系统资源”。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上海凌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公司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公司宣传彩页、网站等信息资料本身具备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公司云计算产品的成熟应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配套清单中关于“2、系统主要整体要求:①▲采用桌面虚拟化云技术,每位学生即可获得独立PC机上的用户体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上海凌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公司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公司宣传彩页、网站等信息资料本身具备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公司云计算产品的成熟应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
经查,招标文件“二、采购范围及技术要求”中的参数要求“7、▲系统支持学生工作站失效备援,当某台云终端学生工作站出现故障时备用工作站能主动救援,确保整个系统安全高效的运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给与了相应的技术分。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邀请了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核对,并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厂家上海凌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公司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公司宣传彩页、网站等信息资料本身具备不完整性和滞后性,公司云计算产品的成熟应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
经查,2018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出具相应复核意见,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2018年11月27日,被投诉人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出具相应复核意见,再次复函投诉人,告知原评审委员会专家经审阅相关资料并逐项核对后,认为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材料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