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
粤财教〔2018〕39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全省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省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市、区)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缩小地区间公共投入差距,不断提高高中办学经费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省确定2019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并逐步提高,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每生每年600元和700元。该标准不含财政返拨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捐资助学等收入,不含用于实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各地制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适当提高拨款标准。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对办学规模较小的普通高中,可实行过渡期“预算基数不降低”的办法,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二)适用对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包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进行核拨。
(三)开支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三、省补助范围和标准
各地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由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分三档按70%、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按70%比例补助。包括:汕头市的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的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的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的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的惠东县,汕尾市的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汕尾城区,清远市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的饶平县,揭阳市的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按50%比例补助。包括: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12市,以及惠州市的龙门县,肇庆市的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按30%比例补助。包括:惠州市及其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其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除上述三档地区外,剩余地区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同级市、县(区)财政自行负责落实。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6市,以及江门市及其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本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尚未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和明确拨款标准的地方,应当在2019年2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9年落实执行到位。已经出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投入保障水平。各市、县(市、区)出台建立完善本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文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规划本辖区内高中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落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将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缴入财政专户后须全额返还学校,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将各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考核内容。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