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补充)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补充名单)进行了确认,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日(共5天)。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020-85950994;省财政厅020-83170305;省税务局020-37990495)
附件: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补充)
相关链接: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