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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超15%部分由财政补贴

2019年06月24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6月22日,省财政会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此前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已缴税额”是指以下几项所得按个税法规定缴纳的个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通知还要求,珠三角九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该文件是对此前中央提出的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税优惠政策的细化与落实。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人可以申报个税差额补贴?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记者李文)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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