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八类情形列入注会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日前签署第116号财政部令,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相应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在坚持法治思维、审慎适度、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的原则下,《办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八类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具体包括:一是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二是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三是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六是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是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八是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办法》明确,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移出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要对照《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和适用条件,审慎准确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认定和采取惩戒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用好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重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