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2023年度)的公告
公告〔2023〕4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向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3家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到财政部门依法申请执业许可,我厅对其发出公告责令整改,现上述3家机构逾期未整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现按规定对到期仍未整改的3家“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
公众如发现上述机构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期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包括: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可向省财政厅举报。
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电话:020-83170155;12345。
2.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https://ts.gdwsxf.gd.gov.cn/web/index。
3.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