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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建议 | 提交时间 | 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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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行的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方法及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未对评审组长的相关作用及待遇作出明确的要求,评审组长比组员承担的评审工作多,却与组员是一样待遇,造成目前实际的评审工作中,谁都不想当评审组长,推来推去影响评审工作,是否应适当提高评审组长的待遇,如提高阶梯抽取概率,专家评审费等。 | 2024/12/4 | 采纳。一是下一步在优化阶梯抽取规则时予以考虑;二是下一步在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时对评审组长待遇问题予以考虑。 |
2 |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该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地区申请注册,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申请人,实践中存在很多申请人属于单位外派长期异地工作情况,请领导予以考虑! | 2024/12/4
| 采纳。已修改相关表述,明确申请人可向常驻工作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
3 |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十二条要求:申请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全国其他省级行政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未见有此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中有关评审专家选聘要求,也未作必须为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地域性限制性要求。建议可否删除此项要求。 | 2024/12/4
| 部分采纳。由于专家响应有时限要求、并且异地专家另有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为减少专家使用过程中的纠纷,我们对专家申请地区进行精准管理,省内专家主要按照工作地及居住地进行管理,省外专家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 |
4 | 提高专家评标待遇。建议评标项目最低每人评标费为1000元。减少每个项目资金,降低财政压力,少建设路,少开挖路。 | 2024/12/4
| 综合采纳。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时予以考虑。 |
5 | 要求高,专家评审费太低。 | 2024/12/4
| 综合采纳。采纳情况同序号4 |
6 | 建议提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起付标准 | 2024/12/4
| 综合采纳。采纳情况同序号4 |
7 | 1、评审专家费编低。2、异地专家交通费更低,如果按公共交通给的话请考虑时间成本,如果按打车的话请考虑来回网约车专车的费用,如果按开私家车的话请考虑停车费等。 | 2024/12/4
| 综合采纳。采纳情况同序号4 |
8 | 第九条,建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是不称职的。第二十七条,异地专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且满足高级职称且满8年。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20:00之后应暂停评审活动。其他建议:建议给出对违规专家、违规事例的举报投诉通道。评标专家应终身负责。 | 2024/12/4
| 部分采纳。一是评审专家入库条件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二是各省专家库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建设,异地专家抽取需要省级层面进行对接,我们将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异地抽取范围。三是评审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不宜做硬性规定。四是第十九条规定了评审专家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义务。 |
9 | 应该严格统一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的第九条(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条款执行。 | 2024/12/5
| 采纳。该意见属于执行层面问题。 |
10 | 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每年的财政采购金额巨大,而该范围的评审专家都不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导致这一块的评审问题频出,因此我想建议的是:评审专家的划分应该更加细分一些,另外评审专家不能唯职称认定,要考虑一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如物业管理至今是没有对应职称的,物业管理的最高专业水平认定停留在人社部统考颁发的《物业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将该证书停止,但后续发文等同认可《物业管理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经济师中级》,所以财政部门在聘任各行各业专家的时候要更加清晰标注一些行业的专家聘任条件,而不是过于笼统的分类。 | 2024/12/5
| 综合采纳。下一步我们在具体办理专家入库时将考虑提出各品目专业对应的职称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 |
11 | 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当前唯一能与之相对应的证件为人社部门经由专业技术资格统考所颁发的《物业管理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注册物业管理师,目的在于区别于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在内的 67 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对于 2015 年以前获取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倘若其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与学历均符合要求,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需求,优先聘任其为经济师职务。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专业技术水准还是相应职称的角度考量,原人社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皆可视为代表物业管理行业最高专业水平的评价凭证,物业管理评审专家队伍理应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士预留位置 | 2024/12/9 | 综合采纳。采纳情况同序号10 |
12 | 建议抽取频率平衡一下,有些专家被抽取频率很高,有些很低 | 2024/12/5 | 综合采纳。评审专家实行随机抽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优化阶梯抽取机制。 |
13 | 建议:第九条 第六款 将评审专家的年龄限制从不满70周岁调整为不满60周岁。理由:1.保持评审队伍的高效率与活力: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可能在体力、精力及对新知识的吸收速度上有所减缓。将年龄上限设定为60周岁,可以确保评审专家队伍整体上更加年轻、有活力,能够更好地适应高强度、高效率的评审工作节奏,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促进知识更新与技术前沿把握:科技、行业标准及政策法规等领域快速发展,年轻专家往往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对新兴技术、理念有更敏锐的洞察力。通过降低年龄上限,可以引入更多紧跟时代步伐的专家,确保评审工作能够充分考虑最新的科研成果、技术趋势和政策导向,提升评审的前瞻性和科学性。3.增强评审公正性与客观性:年轻专家可能较少受到行业内部复杂人际关系的束缚,有助于在评审过程中保持更加客观、公正的态度,减少因个人历史背景或利益关联可能带来的偏见,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力。4.为年轻一代提供更多机会:降低年龄上限意味着为更多中青年专业人才提供了参与高级别评审工作的机会,这不仅是对他们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其未来职业发展的激励,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人才梯队,促进整个行业的繁荣发展。5.考虑长期可持续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提前规划并优化评审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有助于在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内保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专家资源枯竭而影响评审质量和行业进步。 | 2024/12/2 | 未采纳。理由:所提意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专家入库年龄条件为不满70周岁。 |
14 | 为什么70周岁的专家就不能评标,有法律依据吗?只要提交身体健康报告,证明健康,就应该让他们入库。 | 2024/12/4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13 |
15 | 建议将政府采购库中体制内任职或退休的专家清理出库。 | 2024/12/3 | 未采纳。理由:所提意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并未禁止体制内任职或退休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专家入库条件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16 | 强烈建议:取消入库要单位盖章的规定建议删除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都是以独立身份申请参加的,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需要征求单位同意会成为专家入库的绊脚石,现实情况往往很多单位不同意盖章。 | 2024/12/4 | 未采纳。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入选专家应取得派出单位的推荐和确认...”。 |
17 | 该办法的第11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这一条不合理,评审专家是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进行评审活动,而且大部分在职的专家进行评审活动并不想让太多人知道这个副业,并且是利用年休假时间进行评标的,现在要求任职单位盖章同意,非常不合理,这样下去,能进行评标的专家就是那些退休的专家,来来回回就是那些老专家,更加形成一个固定的圈子了,你们自己仔细思量一下是不是这个道理? | 2024/12/5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16 |
18 | 专家评标属个人负责行为,应该取消申请评标专家时需要单位盖章的要求。 | 2024/12/6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16 |
19 | 为了更好地保持无利益第三方的公正与公平,招投标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应在抽签范围,他们彼此很了解,难免串道。 | 2024/12/4 | 未采纳。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并未限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评审专家。 |
20 | 评审专家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与只提供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存在冲突,是否应该提供近8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以证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 2024/12/4 | 未采纳。理由: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要求提供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是为核实评审专家应回避情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21 | 第九条第(二)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与第十三条第(四)点:“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的,不需要提供);”理论上应该是对应关系,故第十三条第(四)点应该修改为:“本人近八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用于审核是否从事了相关专业。 | 2024/12/9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20 |
22 | 第九条第(二)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与第十三条第(四)点:“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的,不需要提供);”理论上应该是对应关系,故第十三条第(四)点应该修改为:“本人近八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用于审核是否从事了相关专业。 | 2024/12/9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20 |
23 | 评审专业最多可以选择5个不合理,建议设置为最多8个 | 2024/12/2 | 未采纳。理由: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申请人根据本人的专业或特长申报评审专业,申请入库条件除了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还需要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结合职称及工作经历要求,参考其他省市相关规定,明确“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超过三个,具有多个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至五个”相对合理,可一定程度保障申请人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申报评审专业,避免随意申报,导致评审中专家不专,影响评审质量。 |
24 | 对于资历丰富,工作年限长的专家,一般具有多个专业的能力,同时局部评审多专业的能力,也获取不同的技术类证书,建议放宽最多5个专业的上上限要求。 | 2024/12/3 | 未采纳。理由同序号23 |
25 | 1、第十四条“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容易造成每个专业上人数过少,进一步加剧“小圈子文化”,与初衷背道而驰。2、“除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这条限制为职称证书过于狭隘。按照国家的资格证书序列,考取的各类资格证书也是反映持证人具备相应的能力。 | 2024/12/4 | 部分采纳。第一点未采纳,理由同序号23;第二点已修改相关表述。 |
26 | 1.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而非意向参与的采购项目类别。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如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增加申报评审专业数量,但申报评审专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这一条限制评审专业太少了,专业几百个,只能评审5个,这有点不合理。有些专家不同专业的资格证都不止5个。2.建议增加:1、变更专业时,专家库审批流程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 | 2024/12/7 | 部分采纳。第一点未采纳,理由同序号23;第二点属于具体操作问题,将在具体办理专家入库、信息变更时对相关审核要求予以明确。 |